
蔡守秋,男,汉族,1944年生于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芦洪司。1963年至1968年在武汉大学学习。分别于1988年、1993年去美国俄勒冈大学法学院、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学习研究各一年。曾任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州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教育部批准的武汉大学环境法博士点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学术带头人。曾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曾任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第三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理事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第七届学术委员会委员。曾任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华司法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2009年被聘为国家减灾委第二届专家委员会专家。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学科编委会委员、环境资源法学分支主编。是中国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专家,“五五”、“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法讲师团成员。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研究员。现任中华司法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评审委员会主任,福州大学和贵州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教授。
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环境资源(生态文明)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从1987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从1996年招收博士研究生。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刊物发表《环境权初探》、《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等300多篇论文;已出版《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与法(上下卷)》、《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环境资源法教程(第一、二、三版)》等30多部专著和教材。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环境护法》等10多个环境法律的立法起草调研工作,主持和承担地“六五”、 “八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科研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科研项目等40余项科研课题。
多次获教育部、司法部和湖北省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在2009年4月召开的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上,被评选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2017年,入选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2018年,作为改革开放“十大法治标志性人物”之一被选入《推动者系列•法治卷》——《驶向法制中国》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