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早上9点整,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11级本科生齐聚模拟法庭,听取了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许明月教授带来的以“担保市场及其法律规制”为主题的讲座。出席本次讲座的还有福州大学法学院丁国民教授与刘清生教授。
在简单介绍了自己近20年来的研究路程以及研究方法后,许明月教授首先阐明了担保法在经济调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接着谈到“物上请求权”与“当事人自主协调解决”在解决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不同作用,最后谈到了在如今信任高度发达的社会,资金获取需要依靠信用交易,因此担保提供者是市场不可获取的一部分,许明月教授还强调了“担保市场交易”与“担保交易”存在一定区别。紧接着,许明月教授结合ppt在担保市场交易特点、发展担保市场的利与弊、担保市场规制的基本理念以及模式与架构等四个方面展开具体解说。在担保市场交易特点方面,许明月教授提到:交易的标的物存在特殊性、交易发生基础的复杂、利益主体的多元性以及交易标价值的不确定性应当引起重视,在立法过程中也应当特殊考虑,降低市场运作的风险。在提及发展担保市场的利与弊时,许明月教授谈到,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利益的交换,因此,发展担保市场,保障经济安全,满足社会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应当考虑资源、经济体系、经济发展的持续性等方面的风险。接下来,许明月教授就担保市场法律规制的基本理念提出4个“并重”,以合理科学的理念推进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在最后一部分“担保市场法律规制的模式与架构”中,许明月教授从“互助性担保”、“营利性担保”以及“政策性担保”这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强调“一般的道德准则”、“不得强迫他人”是任何担保模式都不能缺少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在“政策性担保”中则还需要商业道德准则以及国家政策目的相辅,并且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现场的同学们踊跃举手发问,现场气氛活跃,同学们提出的“系列”问题也得到了许明月教授的赞同。
讲座渐渐步入了尾声,并于11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