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在榕召开

[ 发布时间]: 2013-12-19 [ 来源]: 暂无 [ 阅读次数]:

12152013年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暨平潭自由贸易区法律问题研讨会在福州大学怡山大厦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台湾地区国际私法研究会主办,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办。来自包括台湾在内的全国各高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的40余位专家学者, 福州大学法学院部分教师、学生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邹雄教授主持。邹雄教授首先向与会代表致以热诚欢迎,然后介绍了莅临本次会议的专家领导。随后由刘铁铮先生致辞,他对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各位老师、领导、同学表达问候并对各主办承办单位致以诚挚的谢意,对本次会议主题 进行了阐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对两岸法律问题、两岸私法问题带来挑战,专家学者近距离接触平潭实验区,加强法律问题研究,意义重大。福州大学党委书记陈永正教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福州大学55年的发展历程和成就,重点介绍了法学院的发展情况。 

  学术报告分为两场。第一场由刘铁铮教授和黄进教授主持,五位报告人发言,五位教授作点评。

第一位发言人是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副秘书长赖来焜教授,他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以涉外契约问题为中心,详谈了国际私法上之一般安定性与具体妥当性原则的实务应用。台湾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曾陈明汝从传统的比较僵硬和机械的国际私法规则应当向更为灵活的国际私法规则转变的趋势角度做了点评。第二位发言人是西北政法大学王瀚教授,题目是:制定我国涉外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若干思考和建议。他主张学者在制定《涉外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应发挥更大作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仁山教授结合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起草活动中的经验感想做了点评。国立台北大学终身荣誉特聘教授陈荣传以“涉外民事的立法趋势--两岸新法的比较与展望”为题作发言,探讨了国际私法如何立法,在什么形势下进行会比较合适的问题。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后政教授作了点评,他回顾了与陈教授在1999年对法案的研究工作,并对陈教授所作的努力予以感谢。第四位发言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刘宁元教授,他从合同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是原理、方法或是规则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福建江夏学院教授屈广清对刘教授的报告作了点评,对刘教授关于涉外民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针对刘教授关于42条规定的“特征性履行”与“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上的逻辑提出不同见解。最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焕芳副教授发言,他以“自然人经常居所的中国式选择、判定和适用——兼评《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 15 条”为题探讨了《法律适用法》中经常居所概念的界定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杜涛作了点评。

学术报告第二场由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复甸与武汉大学法学院肖永平教授主持。本场报告人和点评人也各有五位。

第一位报告人是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徐慧怡教授,她主要就2011年新法修正之后法院的涉外离婚案件展开讨论,通过检视涉外离婚案件兼评家事事件法之离婚管辖权。点评人赖来焜教授对徐慧怡教授的发言给予了高度的赞赏,他认为家事事件法确实很好地调节了家事关系。第二位报告人是安微大学法学院汪金兰教授,主要讲述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武汉大学法学院郭玉军教授对其报告作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位报告人是政治大学法律系王海南副教授,他由涉外婚姻事件定性方法评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诉字第八号民事判决,认为婚姻撤销应归类于婚姻成立的法律关系之中,可以适用准据法对其定性。徐慧怡教授充分肯定了王教授有关于定性理论问题的巨大贡献,揭示王教授定性理论部分提到 “功能定性”理论,更进一步认为定性是法院应以职权定性。第四位报告人是厦门大学法学院于飞教授。她在简练发言中鲜明地指出国际惯例可以在涉台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并予以论证,随后进一步提出国际惯例在适用中必须具备的四大要件。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蒋新苗教授对于飞教授的文章予以高度肯定,同时从文章架构和选题角度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最后一位发言人是福建江夏学院讲师曾丽凌。曾老师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的冲突规范为核心,对自2009年来的共计八千余份台湾地区法院审结的涉大陆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书为样本,对判决结果和法律适用进行统计和分析,最终得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改势在必行的结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宋连斌教授高度赞扬了该文章实证研究的方法,并提出四点修改建议。

论坛进行过程中,与会学者的发言,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学术成果得到同仁的肯定,同时对本次会议议题的深入探讨做出实质性贡献。与会同学也认真聆听,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