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东南法学名家讲坛“破产法修改前沿问题”专题讲座在福州大学法学楼233室成功举办。此次讲坛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担任主讲嘉宾,由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智教授主持,黄彦钦副教授担任与谈人。福州大学师生代表及部分实务界人士出席了讲座

讲座伊始,李智院长代表法学院对徐阳光教授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徐教授的学术背景与研究成果。讲座在热烈氛围中正式开启。

徐阳光教授首先从分析了推动破产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与现实动因,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破产制度定位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并提出了“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任务,我们迫切需要全面修订现行企业破产法,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优化营商环境。

在破产法的修改路径方面,徐阳光教授提出了三种立法思路:一是“大改”,即全面建立面向商自然人和消费者的个人破产制度,并与企业制度合并立法;二是“中改”,在企业破产法现有制度修改的基础上,将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至为企业负债承担连带自然的自然人,消费者破产制度待今后合适时机再做立法规定,即通过从商人破产主义到一般破产主义的过程,分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三是“小改”,即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只针对现行企业破产的制度规则做立法修改。徐阳光教授特别指出,个人认为最理想的思路是大改,但立法机关最终选择何种思路,可能取决于其如何理解党中央决定提出的“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之“探索”二字。
随后,徐阳光教授围绕破产法修改中核心议题展开细致的解释论和立法论结合的分析,具体包括法律名称、立法体例、个人破从、非营利法人破产、管理人制度、预重整、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小微企业破产以及跨境破产等十个重点问题。

在与谈环节中,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彦钦围绕徐阳光教授的主题报告,结合自身研究与教学经验,从立法哲学、制度理念和破产法的中国情境出发,进行了深入回应。黄彦钦老师指出,破产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安全阀”,也是体现法治温度的重要机制,其设计与完善应充分考虑中国特色法治实践中的现实约束与发展需求。他还对非营利法人破产规则的建构提出了若干具体设想,强调需通过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协调,推动破产法体系的现代化。

在互动环节中,徐阳光教授针对师生与实务界提出的专业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给予详尽解答。整场讲座主题前沿、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理论与实践紧密集合,不仅拓展了听众对破产法修改问题的理解,也为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提供了深刻启发与宝贵参考。


福州大学法学院青年通讯社
核稿:黄彦钦
编辑:吴坪坪
责编:陈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