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下午16:00,东南法学名家讲坛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及其实践与发展”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楼232会议室成功召开。本次讲座由钭晓东教授主讲,郑艺群副教授主持,我院部分老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郑艺群副教授介绍了钭晓东教授的主要成就及职务。钭晓东教授现任浙江大学/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是国家百千万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达环境法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浙江省“万人计划”人文社科领军人才等,担任浙江省海洋经济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学术职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4项,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SCI一区),China legal Sciences等刊发权威及核心论文100多篇,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讲座中,钭晓东教授以其近期与法院、检察院深入开展的学术交流与指导经验为引,向大家阐明新领域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迫切需求,并立足此选题背景向大家系统介绍讲座主题的主旨内容。
钭教授首先根据生态环境领域案件在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中的占比数据,指出环境法与诉讼法的交叉性,并以矿产资源分类中存在的问题为例,揭示了将环境法问题简单归类为民商法问题所引发的混乱。钭教授强调,环境法与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并非相互冲突,而是相辅相成。他鼓励同学们勇于探索这一新兴领域的挑战,并基于对各类法律的综合理解,从环境要素角度深化学习。谈及环境立法,钭教授提出了立法能级的递进式提升思路:从基础性的环境要素立法,到提升性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再到更高层次的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立法和城市建设立法。他以湖州市和杭州市的生态文明立法实践为例,生动阐述这一递进路径。
随后,钭教授溯源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从立法层面的初突破尝试讲到检察机关要承担起以中立地位追求诉讼公正、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时责,并进一步提到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系列构成及其发展脉络。通过列举全国第一家环保法庭——贵州清镇法院、江苏泰州天价环保赔偿案等典型案例,钭教授阐明司法系统对环境法的重视程度,以及环境司法在实践中的积极作用。他指出,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环境司法的创新性和实效性,也为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钭教授敏锐捕捉到司法在环境法领域发展、变革的趋势,并详细解读三合一、四合一集中管辖模式,以及纵横跨域司法协作、纵向高院和中院的协作推进、横向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等新型司法机制。在谈到长江法院的机构设置时,钭教授提出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并以湖州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立法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的专门设立与浙江的生态文明报告制度为例,剖析生态文明建设在立法、司法、行政各方面的工作联动机制。钭教授进一步阐释检察公益诉讼,从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系统中诉讼法围绕公益核心的4个重点领域和单行法9个新领域给检察机关的形式授权出发,说明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
在谈及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深度推进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时,钭教授以王锦蛇与穿山甲的价值认定与计算方法为例,指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评估能力与计算方面存在的难题,并基于生态环境损失提出预防性与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他详细讲解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人与法律监督机关双重身份所带来的职能错位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的潜伏性、长期性与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法律监督的延续性问题等难题。
最后,在探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科学定位与类型化推进时,钭教授着重强调了夯实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诉讼理论研究对于科学定位的重要性,以及尊重行政权、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能动性以推进诉讼的要求。同时,钭教授从生态修复的法律设置与实施、文化传承等角度,详细列举了诉讼推进的具体措施。
郑艺群副教授在总结本次讲座内容时,以“交叉性、复杂性、系统性”三个维度准确概括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并高度评价钭教授在理论讲解与经验分享方面所展现出的深厚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
本次讲座内容详实,钭教授以其扎实的生态环境法律知识与丰富的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经验,为同学们开启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大门。相信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理论与实务活动予以更多关注,激发更多同学投身于生态环境法律实践与创新之中,共同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福州大学法学院青年通讯社
文案:陈子莹
图片:江奕慧
核稿: 郑艺群
编辑:严颖萱
责编:陈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