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法学名家讲坛|屈茂辉:矿业权出让的理论逻辑与制度体系

[ 发布时间]: 2024-04-26 [ 来源]: [ 阅读次数]:

2024年4月26日,东南法学名家讲坛之“矿业权出让的理论逻辑与制度体系”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楼233会议室成功召开。本次讲座由屈茂辉教授主讲,郑艺群副教授主持,院内部分老师、研究生及本科生参加此次会议。

讲座伊始,郑艺群副教授介绍了屈茂辉教授的主要成就及现任职务。屈茂辉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博士后、美国华盛顿大学的高级访问学者,也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智慧法治研究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院的院长,同时也负责一些重点的研发项目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筹划实施,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了150多篇论文,在自然资源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具有极深的研究造诣。

讲座中,屈茂辉教授首先阐释了矿业权的概念及相关法律条文,围绕矿业权出让的法律本质、矿业权出让的法理逻辑与实践逻辑、应然层面的矿业权出让主体与受让主体、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矿业权出让登记规则的科学转型这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全方位地让大家了解与矿业权出让有关的法律知识。

在“矿产权出让的法律本质”方面,屈茂辉教授从词源的角度阐述了矿业权的概念,指出矿业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移用,其本质是矿业权的市场化有偿设立,体现了矿业出让权的五个法律特征,即主体特定性、方式公开性、合同基础性、行为有偿性和法权期限性。

在“矿业权出让的法理逻辑与实践逻辑”方面,屈茂辉教授先简要介绍了矿业权出让的法理逻辑,并总结了全国七个省份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效,进一步分析了矿业权出让的权利行使逻辑。在实践逻辑层面,屈茂辉教授提到,矿业权出让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从国有企业按计划开采、无需矿业权,再到实行矿业权行政许可制,促成矿业权出让制的逐步确立。屈茂辉教授还归纳了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矿业权设定方式的特点和积极作用,并点明在"五位一体"与"四个全面"两个战略布局之下矿业权出让的根本目标和发展要求。

在“应然层面的矿业权出让主体与受让主体”方面,屈茂辉教授指出“出让主体”是指自然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受让主体由于矿业权主体设计的特殊性,立法将其限定在营利性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范围内,同时介绍了对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分级行使体制的探索与研究。

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方面,屈茂辉教授从相关司法解释入手,指出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外延,在性质上明确了相关概念。接着,屈茂辉教授探讨了行政协议的定义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与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以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其间存在的差异,提出“矿业权出让合同与行政协议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这也是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在矿业权出让方面的重要表现。

在“矿业权出让登记规则的科学转型”方面,屈茂辉教授谈到,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矿业权登记反而阻碍了矿业权市场的现代化发展,并为此提供了相应解决方案,即构造为以物权登记为核心的科学体系,以此为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提供合理的实践支撑,使其与矿业权市场形成良性互动,促进相关领域的蓬勃发展。

在讲座结尾,屈茂辉教授耐心地为同学们答疑解惑,并给予了一些专业性建议。郑艺群副教授从“传道、授业、解惑”这三个方面高度评价和概括了屈茂辉教授的报告,指出屈茂辉教授站在“公平和正义”这一法的价值层面,围绕矿业权出让这一议题鞭辟入里地为同学们授业解惑,表达了对于现实法律问题的深切关注,彰显了学者所具有的社会良知,郑艺群副教授对屈茂辉教授拔冗前来为法学院师生做了这场精彩的讲座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学术讲座循序渐进、深入浅出,相信同学们对矿业权的理论逻辑与制度体系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对于拓展法学知识领域也有着极为重要的启发性作用。希望同学们积极参加此类学术讲座,学习新知识,共学共进,不断开拓专业学习的新境界!



福州大学法学院青年通讯社

文案:庄艺暄

图片:潘侨晟

核稿:吴铮 郑艺群

编辑:林湘雅

责编:陈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