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第三届东南法学论坛
交锋与启示
――法学院第三届东南法学论坛之随感
环境法04级 廖才林
自2004年12月18号下午至次日早上,正反双方围绕“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这个命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至今,我们仍然记忆犹新:当正方在消解、解构传统法学方法论基础上建构生态化的法学方法论时,反方步步为营,各个击破;当反方的质疑如“针灸”一般扎向生态化法学方法论的躯体时,正方虽有隐隐作痛之感,但终能稳住阵脚,旁征博引,据理以说,自卫反击。至于辩论的结果究竟谁胜谁负,我想是次要的,因为过程即意义。
果真如此,那么我们便要追问,这过程到底是个什么模样。换句话说,它有没有回答我们这样三个递进式的基本疑问:什么是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何以必要?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何以可能?照我个人解读,此次论坛已经白描式地给了我们答案。
一是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的界定和内涵。
方法论一般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哲学意义上法学方法论,如实然与应然、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一个是法律实践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则是试图囊括这两个层次,以实现价值判断和制度设计两个功用。
我们知道,该命题的新颖性就在于“生态化”这个关键词,所以正方对命题的界定势必要突显出这个词的涵义:
1)在哲学观上,摒弃了主客二分的绝对主义模式,高举生态整体观的大旗;
2)在研究范式上,用主体可以成为客体、客体也可以成为主体的“主客一体”范式修正主体只能是主体、客体只能是客体的绝对的“主客二分”范式;
3)在价值判断上,由于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实然与应然的决然区分和对立被实然与应然的相通相融所取代;
4)在理论预设上,以追求人与生态的共同利益的有限理性人即“生态人”的假设取代传统的只以人类利益为诉求的“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的假设。
5)在制度设计上,主张法律主体突破禁区,向自然体扩张。
面对上述五点,反方一一进行反驳,给予分解,这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二是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的必要性或意义何在。
反方认为,所谓的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是一厢情愿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自然不是目的,只不过是手段罢了。正方则认为,人与自然存在于生态共同体中,人的生存有赖于自然的生存,二者的共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反方认为,依照我们现有制度设计已经完全可以解决正方所要解决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问题,提生态化难道不是多此一举吗?自然体已经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了,难道非得赋予自然体权利吗?正方认为,人类当前面临两大棘手的问题:一是环境危机的持续和恶化;二是高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诸多新问题,如机器人、克隆人、人体器官的移植等。面对这些问题,现有的法律架构并不能解决甚少是不能给人一个满意的答案,因此法律有必要进行自我调整,以为未来进行制度预设,从而在根本上改善人类的生存状况。
三是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的可行性。
反方反问道,动物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行性何在?动物的权利义务如何得以配置?
正方引用权威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上关于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在理论上可行的来反驳对方,并以代理人的制度设计来表明实践上的可行性。关于动物的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的问题,正方认为,现在世界上150多个国家的《动物福利法》及哥斯达黎加的《生物多样性法》已经提供了初步的回答,并认为既然白痴、精神病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是不对待的,又怎么能要求动物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呢?
如上所述,正方已经基本上回答了反方的质疑。然而,这场“无销烟的战争”并没有因论坛的结束而中止,反而是“战火”愈加浓烈,似有曼延之势,因为交锋激活了更多的疑问,使大家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去思考该命题,从而起到了一石掀起千层浪的效果。我想,这正是本次论坛的初衷。
此外,这次论坛也带给我们诸多的启示。
一是环境法学界学理构建之极端重要性。“既是一新兴的法律和法学门类,就难免学理建构的不充分和公众理知、认同不足的状况。这两个任务不完成,环境资源法学终只是一死的法现象――缺乏有血有肉的生动活泼,没有渊源的背景的死水沉潭。”[1]学理构建相对于公众认知更具有基础性地位,因为如果一个学科自身学理都没有构建清楚,又怎么能奢望公众对学科的认知甚至于认同呢?因此,环境法学界构建自身学理可谓极端重要。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正是这样的一次有益尝试。
这种尝试是否成功暂且不说,就其对传统法学方法论所提出的挑战而言已经令人欢欣鼓舞了。当然,如果真如有人所说,生态化的法学方法论对传统法理学也有重大意义的话,这倒是我们的意外收获了。另外,就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所激起的争鸣和反思来看,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本身的重要性已居于其次了。
然而,我们是否可以因此而沉浸在这种所谓的自满之中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甚至算不上是万里长征中的一小步,我们探索环境法学学理架构的路还很漫长。
二是法学的贫困和开放性。在本次论坛中,正反双方都有大量用到其他学科的知识来证成自己的观点或证伪对方的观点。如当意志自由法律主体标准无法适用于白痴、精神病人等自然人时,正方采用传统伦理学标准;当正方为证成自然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而求助于传统标准无功而返时,采用了环境伦理学上的对自然内在价值的承认;反方用康德哲学中的理性标准来证伪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等等。这样的例子在论坛中不可谓不多。
一方面,这是由环境法学本身是一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这种品格所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也是由法学方法论本身就既可以是哲学意义上的也可以是法律实践意义上的这种品格所决定的。说到底,这实际上正反映了法学自上世纪以来的发展趋势,即由于法学自身资源的稀缺性和无法自足性,迫使它越来越多地不仅要借鉴人文社会科学中经济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而且也从自然科学中生态学等学科汲取有益的营养成份。
法学的这种海纳百川的开放性要求我们法学尤其是环境法学的学子们必须要有宽广的知识面。如果我们固囿于法学的知识圈里,那么这无异于生活在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我们也终将变成只能仰望一小片天空的井底之娃了。只有大胆地奉行“拿来主义”,让其他学科的知识为我环境法学所用,环境法学的知识大厦才能拔地而起,环境法学才能渐趋成熟。
三是需加强法理功底。尽管获得与会专家、学者的较高评价,但本次论坛也充分暴露出我们自身法理功底薄弱的事实也是毋庸质疑的。在论坛进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自己经常对一些基本的法理知识掌握不足,以致于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
况且,环境法学本身是一个新兴的学科,如果我们自己的法理功底过于浅薄,且不说要对环境法理论有所创新,对现有的环境法理论的驾驭能力也必须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总之,本次论坛固然是成功的,但前面的还有很长的路等着我们去走。因此,我们既要有“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也要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