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安排
根据《2006级法学专业培养计划》及教学的安排情况,“专业实习”定于2008年暑假开始进行,为期四周。准确的起止日期根据学生联系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实际在岗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四周。
二、具体要求
1、每位学生必须固定、连续地在一个单位(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共四周的实习。返校后与导师交流汇报。 注:在福州地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实习的同学,请先向辅导员汇总,统一开具介绍信。
2、每位学生必须于正式开始专业实习之前,将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联系信息告知校内指导教师。
3、实习内容与方式:学生直接参与实际案件的各项工作。
4、实习期间,每位学生必须每周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校内指导教师采取电话查询、实地巡视等方式检查、指导学生实习。
5、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
6、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每位学生须向校内指导教师递交“专业实习日记”、“专业实习总结”、“专业实习鉴定表”,同时由校内指导教师组织本组学生进行实习心得交流。
7、校内指导教师根据向实习单位的了解、学生每周的汇报、专业实习日记、专业实习总结、实习单位对学生的鉴定及心得交流情况,给每位学生评定专业实习成绩。
8、实习完成后,由指导老师给学生实习情况评分,于2008学年的上学期第三周内向院里报实习成绩。学生需要将上述全部材料(专业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回执表”、专业实习的“实习日记”、专业实习的“实习总结”、专业实习的“专业实习指导记录表”(每周一份,共四份)、专业实习的“实习鉴定表”)(每生材料装一个文件袋)、专业实习的小组实习心得交流记录。成绩报专业负责人。
9、本专业实习四个学分。
法学院
2008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