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第三届东南法学论坛
东南法学论坛随感
周岚
12月18日是一个特别的日子,一年一度的东南法学论坛再次拉开帷幕。学院的精英与来自四方的专家汇聚一堂,就今年的论题“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展开激烈的争辩。
“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的提出是继前两度论坛“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与“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之后的反思与升华。面对危机四伏的生态环境,正反两方都承认人与自然应和谐共处,“好鸟枝头亦朋友,落花水面皆文章”,鸟语花香世界的存在是他们共同追求的目标。然而站在理论的基点探讨是否应在传统法学研究的一般性理论中注入生态化的内涵则是双方的分水岭:难道传统的法学方法论真的无法应对现存的生态危机;难道“小荷才露尖尖角”的生态化法学方法论就无法散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就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反两方各执一词。
正方代表首先提出传统法学方法论和生态法学方法论的诸多不同(第一,二者依托的时代背景和文化根基不同;第二,二者试图调整的关系范畴不同;第三,二者在现阶段法学理论中的地位和发展的前景不同;第四,二者的深层结构与内涵不同;第五,生态化法学方法论与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理论预设和价值判断不同),认为生态化法学方法论的提出是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补充而非颠覆,是让占据法学理论几个世纪的“主客二分”理念吸收“主客一体化”的精华,是解决当前生态危机的最好理论依托,有其提出与存在的必要性。接着,通过对“生态人”模型的预设、自然体内在价值的阐述及对法律关系主体扩展的展望,论述了中西合璧的生态化法学方法论存在的可行性,对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进行了完美的勾勒。
反方代表则坚守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阵地,就此提出诸多质疑:首先在“生态人”的理论预设部分,对正方提出“生态人”模型的有限理性、追求生态的整体利益,“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集合三个主要基点的可行性进行了实例性批驳;接着在“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命题的价值判断上,通过辨析自然内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分析了哲学、伦理学层面上的自然内在价值无法进入法律规范范畴,论证了反方所坚持的环境伦理学上的价值并非法学话语的价值即此价值非彼价值;而后在制度构建上,认为无论是以意志自由(即理性)为标准,还是以伦理为补充标准,都无法认同非人类存在物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况且道德与法律存有界限,动物主体说只能是高尚的道德,动物生存危机的改善最有效的途径只能是依靠科技,而不是进行拟制和代理制度的创新。通过上述的分析,总结出源于认识局限的生态危机并非传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