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福州大学法学院与福建省环保厅共同承接国家环保部委托课题《环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研究》。课题组由福州大学法学院邹雄院长和福建省环保厅纪检组葛秋穇组长共同负责,由福州大学法学院刘清生副教授、张旭东副教授、林小春和蔡华两位海外留学回国教师,以及福建省环保厅法规处刘春新处长、林曦组成。
课题组经过实案调研、查阅资料、深入研讨,着力论证了刑事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的区别、污染环境罪的“严重污染环境”应包含严重污染行为与严重污染后果、立案证明标准低于定罪证明标准,以及专家意见、鉴定结论、环保部门的行政证据等材料均应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立案证据等观点。课题组于2012年12月向国家环境部提交了论证报告、《环境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建议稿)》和《环境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建议稿)的说明》等科研成果。2013年5月,课题组应邀赴京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环保部、公安部等部委共同组织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初稿)》论证会”,并结合课题研究成果发表了意见,得到了与会专家的广泛赞同。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吸收了课题成果的几乎全部内容,如课题组提出的“严重污染行为和严重污染后果均应入罪”的观点,《环境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建议稿)》中关于污染情节严重的六类情形以及污染后果严重的十一类情形中的相关内容等。以上成果转化说明了该课题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大创新,更契合了我国环境保护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福州大学法学院与福建省环保厅共同承接的该项课题,从承接课题到课题成果被司法解释所吸收不到1年时间.该课题研究不仅凸显了政学研合作的优势,而且反映出了成果转化迅速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