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下午,“谈法学方法论”专题讲座在我院216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我院副院长丁国民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黄辉院长及部分教师和研究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崔建远教授从案例角度入手,结合法条、分析法理,同时比较中外法学的观点,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今天的主题。首先,崔建远教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提出了无权解除人发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三个月”是否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概念是否统一等问题,得出分析问题应当抓住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这一核心方法。其次,崔建远教授从《合同法》第402条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出发,提出了代理制度中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否都符合“代理行为”概念的疑问。他认为,这要抓住代理制度的本质。再次,崔建远教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对比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分析有关形成权的法律文书是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最后,崔建远教授阐述了我国解除权制度的属性,针对其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的疑问,他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思维方法总体上要回归法律基本原则。
崔建远教授脱稿解说,其案例翔实生动,分析精彩独到,结论鞭辟入里,展示了他深厚的学术功底,给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难忘的学术盛宴。
崔建远教授讲座现场
崔建远教授发表讲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