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
福大教[201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表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名。评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教学名师奖评选范围是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在编专任教师;评选重点是承担本科生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下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福州大学在编专任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言传身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受聘教授以上职称(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为副教授),近三年以来,每学年承担校本部本科生课堂授课时数:公共基础课教师不少于64学时,专业课教师不少于32学时,且满足教学工作量要求。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突出(近三年校督导组听课测评平均成绩及学生测评平均成绩均须为优良)。
第六条 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努力从事教学改革和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积极改进教学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效果显著;主讲课程在全省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自编有本门主讲课程高质量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近五年应主持一项校级以上教改课题或实质性参与一项省级以上教改课题的研究与实践(省级立项排名前三名,国家级立项排名前五名);近年来应发表高质量的教研论文一篇(CN或ISBN刊号,第一作者)。
第七条 学术造诣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近五年应主持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有其它厅局的科研项目也行,但不包括教育厅的B类项目),科研成果突出;注重将科研最新成果、学科前沿知识融于本科教学中;近五年内发表科研论文三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两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排名第二且文章明确标注为通讯作者)或出版科研专著;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或社会经济效益大。
第八条 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作出重要的贡献。
第九条 近五年在各类教学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优秀奖二等奖以上;
2、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3、获校级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以上;
4、获其它省级以上教学奖项(省级排名前三名,国家级排名前五名)。
第十条 以上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的条件中,若其中某条特别突出,可同时代替另外一条使用,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增强透明度,评奖不搞平衡,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消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学院;
2、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如期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上报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表决,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长审批,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按“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奖励。获奖材料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以上”“不少于”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福大教〔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