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福大教〔201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吸引更多的教师积极投入和研究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级别。总评选人数不超过80人,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人,一等奖不超过15人,择优评选。
第三条 教学优秀奖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福州大学在编教师,包括理论课教师、实践(含实验)教学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言传身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效果显著。
第五条 申报教师在评选学年度内须累计承担本科课堂授课时数:公共基础课教师不少于64学时,专业课教师不少于32学时,且满足教学工作量要求;或在评选学年度内承担以下任意两项实践教学工作:(1)本科生实验教学;(2)实习;(3)毕业设计(论文);(4)科研训练(或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创业训练计划);(5)学科竞赛;(6)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按评选条件提交的送审材料合格,其许可年限及范围如下:
1.评选条件中提及的送审材料应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本科教学范畴。
2.教改立项建设项目(含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校级教改课题等)应为近年立项的项目(以立项公布时间为准,校级立项近三年,省部级以上立项为近五年),来源渠道为教学(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申报者本学年度实际承担课题的具体任务及完成情况。
3.可参评的教材为近三年内已正式出版的本科纸质或多媒体教材。
4.教材及论文在申报截止日前应已正式刊出,且上年度已获教学优秀奖的教师在本年度申报评选时应于近一年内发表新的教改论文。
5.大学生学科竞赛系指教育等主管部门官方主办的省级以上学科竞赛,非教育等主管部门官方主办的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应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备案,未在教务处登记备案的竞赛项目不在评选范围内。
6.除上述提及的第2点的送审材料外,其余送审材料仅可作为一次获奖的正式依据;送审材料应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特等奖评选条件
1.近两年督导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近一年学生测评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2.近三年在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发表富有见地的教研论文二篇以上(第一作者,增刊不计在内),其中一篇在由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的期刊上发表;或主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含指导书或习题集)一部以上;或指导学生(第一作者)在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其中二篇在由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的期刊上发表;或指导学生(第一或第二作者)申请并授权三项专利(专利权人为福州大学)。
3.认真从事教学改革和建设,创造出优异的教学业绩;主持一项省级教改项目,或参与国家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三名;或主持一项国家级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或近三年中至少指导一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项目结题检评结果为优秀。
4.近年在教学领域取得突出成果,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完成人,或为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五名完成人,或为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三名完成人,或为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二名完成人。
注:若申报者在教学领域取得特别突出的成果如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三名完成人,且满足第七条第一个条件,则可直接评选特等奖。
第八条 一等奖评选条件
1.近两年督导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近一年学生测评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2.近三年在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发表富有见地的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含指导书或习题集)一部以上;或指导学生(第一作者)在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一篇在由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的期刊上发表;或指导学生(第一或第二作者)申请并授权二项专利(专利权人为福州大学)。
3.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显著的教学业绩;主持一项校级教改项目,或参与省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三名,或参与国家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五名;或主持一项省级以上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或近三年中至少指导一项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项目结题检评结果为优秀。
4.近三年在教学领域取得较突出成果,满足第十一条中的三个条件。
第九条 二等奖评选条件
1.近两年督导听课平均成绩达到 “良﹢”,近一年学生测评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2.近三年在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发表富有见地的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含指导书或习题集)一部以上;或指导学生(第一作者)在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二篇以上;或指导学生(第一或第二作者)申请并授权一项专利(专利权人为福州大学)。
3.认真从事教学改革和建设,积极参加教改项目的研究和实践,主持一项校级教改项目,或参与省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三名,或参与国家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五名;或主持一项校级以上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或近三年中至少指导一项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项目结题检评结果为良好。
4.近三年在教学领域取得较突出成果,满足第十一条中的二个条件。
第十条 三等奖评选条件
1.近两年督导听课平均成绩达到“良”,近一年学生测评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2.近三年发表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主编校内讲义(含指导书或习题集)一部以上;或指导学生(第一作者)在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指导学生(第一或第二作者)申请并授权一项专利(专利权人为福州大学)。
3.积极支持教学改革和建设,实质性参与一项教改项目,校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三名,或参与省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五名,或参与国家级教改项目排名在前八名;或主持一项校级以上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或近三年中至少指导一项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项目结题检评结果为良好。
4.近三年在教学领域取得较突出成果,满足第十一条中的一个条件。
第十一条 上述提及的“教学领域取得突出成果”,指如下各条件:
1.致力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学生反馈效果好,并获得教学成果奖或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奖励。
2.不断积累教学成果,积极编写教材(含实验教材或教学辅助资料),正式出版并担任主编或副主编。
3.教材建设成绩显著,获得优秀教材奖或优秀多媒体课件奖等。
4.出色完成年轻教师导师和本科生导师任务,所指导的对象获奖。
5.在基础课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所教班级学生在统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6.使用英文教材,中英文相结合授课,教学效果良好。
7.所指导的本科生在国家级或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在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
8.所指导的学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至少有一篇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或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在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发表(学生为第一作者)。
9.所指导的学生科研训练、创新创业实验计划项目至少有一项被评为优秀科研训练或创新创业实验计划项目,或根据所指导的科研训练、创新创业实验计划项目的有关内容撰写论文并在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发表(学生为第一作者)。
10.积极参与实验室项目建设,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建设效益良好,在校内首次开设高水平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学校立项的实验技术或研制改进仪器设备一项以上。
11.指导本科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专业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或主持完成一个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并签订协议书,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
第十二条 以上各等级奖所列的条件中,一个条件或成果只能使用一次,但若其中某项特别突出,可同时替代另外一项使用,且只能替代一次。
第十三条凡在参评学年度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评选:
1.不服从教学管理部门或本单位教学任务统筹安排。
2.上一学年度总工作量未达标或教师聘任考核不合格。
3.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4.教学纪律松弛,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不齐全,备课不充分。
5.基础课所教班级的学生在最近一次期末统考成绩居后10%的教师。
6.所指导的学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经检测文字复制比≥30%。
7.所指导的学生各级科研训练、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有二项未结题或被评为不合格项目。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增强透明度,评奖不搞平衡,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消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学院。
2.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如期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上报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表决,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长审批,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按照《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教学优秀奖评选工作,负责对本条例的解释。如出现“以上”“不少于”“至少”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福大教〔201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