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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 发布时间]: 2008-10-10 [ 来源]: 暂无 [ 阅读次数]:

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由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等中央有关部委联合推行的一项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全面、客观、公正、多元化地评价学生的在校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挖掘创新意识和潜质。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素质拓展综合评价、学业成绩评价等两个部分,采用百分制,其计算方法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加权平均成绩×0.7+素质拓展综合评价成绩×0.3

第四条  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学风基础建设、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综合表现等七个方面。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成绩是将学生在这七个方面表现进行量化后,以“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结果。

第五条  学业成绩评价以该生本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含校级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作为评价指标。

第六条  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材料的收集、反馈及班级“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表”的公布由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负责。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材料由各部门、各班级相关人员提供,办公室统一公布,各班级由正副班长、正副团支部书记组成测评小组负责进行统计评定。

第七条  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除技能培训及综合表现每学期评定一次外,其余几项每月均进行评定,每月5日前,各部门、各班级向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及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各班依据相关材料,按本条例进行评定。办公室将于当月15日前公布全院各班级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的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两周。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院在学生鉴定、各项评优、评奖、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等项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总分20分。

一、思想政治总分为10分,基本分为7分,不无故缺席包括党校学习、理论学习、双学小组活动、团组织生活会、年段会、班会等即取得基本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进行加分,总加分不超过3分,相关材料由院团委“双学”小组及团支部书记、副班长提供。

1、积极参加理论学习,表现突出者加1~2分;

2、参加业余党校学习,结业成绩达90分以上者,加2分;

3、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1分。

二、道德素养总分为10分,基本分为3分,诚信求学,无不诚信记录者即取得基本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进行加分,总加分不超过3分,相关材料由团委学生会各部长及班级提供。

1、参加义务献血者加2分;

2、受通报表扬者加2分;

第十条  学风基础建设,总分25分。基本分为18分,相关材料由学生会自律委、女生部、学习部、班级学习委员提供:

一、违反下列规定,从基本分中扣分,最低得分为0分。

1、课堂考勤:旷课扣2分/次,迟到、早退扣1分/次;

2、晚自修:缺席扣2分/次,迟到、早退扣1分/次;

3、宿舍卫生:学院检查不合格宿舍扣1分/人.次,不合格床位扣1分/次,学校检查不合格宿舍及不合格床位双倍扣分,不合格宿舍舍长扣1分/次;

4、生活秩序:不按时晨起、午起者扣1分/次,迟归者扣1分/次,夜不归宿者学风基础建设基本分为0分;

二、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进行加分,总加分不超过7分:

1、积极参加文明校园督导加1~2分;

2、敢于制止或检举揭发酗酒、闹事、打麻将、聚众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者,加2分;

3、被评为院卫生最佳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舍长再加1分;

4、被评院最佳床位加1分/次。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总分10分。基本分为6分,按要求认真完成公益劳动者即可取得基本分,由班长、团委组织部、法研会及班级提供数据。

符合下列条件任何一项均可加分,总加分不超过4分。

1、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并认真完成调查报告者(原则上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并提供相关证明),加1~2分;

2、参加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及普法宣传活动者加1~2分(该勤工俭学岗位上人员不加分)。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者加1~2分;

4、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被评为国家、省、校先进个人的分别加4、3、2分,被评为先进集体的成员分别加3、2、1分。

第十二条 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总分10分。基本分为7分,按学院要求参加学术报告活动且按时完成作业者即可取得基本分,由学生会学习部及班级提供数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加分,总加分不超过3分

1、参加院级以上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者,院级加1分,校级加2分,省级以上加3分;

2、申请参加校SRTP科研实践者,加2分;

3、积极参加学术活动,表现突出者加1~2分/次。

第十三条  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总分20分,基本分为12分,符合本条1—2款规定并且不违反本条3—6款规定者即可取得基本分,由学生会文化部、体育部及班级提供数据:

1、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按学院要求参加晚会等文艺活动者;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能够按学院要求参加学院、班级体育活动者;

3、凡校院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

4、有违反体育道德、破坏比赛秩序行为者;

5、不服从班级统一安排,无故放弃比赛或演出项目者;

6、院各类文体代表队队员,无故不按时参加集训和比赛者;

符合下列条件任何一项均可加分,总加分不超过8分。

1、代表学院参加文体比赛、文艺汇演者,加2分;

2、在国家、省、校、院级文体比赛获得名次者分别加5、4、3、2分;

3、在文体活动中,被评为国家、省、校先进个人的分别加4、3、2分;被评为先进集体的成员分别加3、2、1分;

4、协助班委组织班级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的学生(不含学生干部)酌情加1~2分。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总分15分。基本分为9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取得基本分:

1、担任各级团委学生会、班两委干部、社团干部、楼委会等学生组织职务,并能做好本职工作者;

2、对未担任社会工作,但能热心为班级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学院、班级活动者;

3、能积极参加校、院团委、学生会、各类社团等群团组织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任何一项均可加分,总分不超过6分。

1、学生干部附加分

岗         位
 测评负责人
 工作效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院团委书记
 6
 4
 0
 
校、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
 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4
 3
 0
 
校、院团委学生会各部副部长
 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
 3
 2
 0
 
校、院团委学生会各部委员
 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
 2
 1
 0
 
班长、团支部书记
 辅导员
 4
 3
 0
 
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
 班长、团支书
 3
 2
 0
 
班委、团支部委员、宿舍舍长
 班长、团支书
 2
 1
 0
 

注:

(1)担任学生干部多个职位,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2)学生干部兼职三项及以上者,另加1分;

(3)优秀比例原则不超过本部门人数的30%。

2、为学院学生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或为团委学生会策划活动方案者加1~3分。

第十五条  技能培训及综合表现(学期综合评定),本项内容不设总分,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加减分。

一、技能培训

1、获得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或国家承认的其他技能证书者,每取得一项加1分;

2、获英语六级证书、计算机三级证书者,每取得一项加2分;

3、在国家、省、校级各类学科竞赛中个人获奖者分别加4、3、2分,获得团体奖的个人分别加3、2、1分;

4、凡个人在全国、省、校报刊、学术会议发表或宣读学术论文者,每篇分别加4、3、2分。

二、综合表现

1、在学院学生工作中表现特别出色者加1~3分;

2、见义勇为者加3分;

3、被评为优秀学干、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者,省级以上加4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2分,被评为全国、省、校十佳大学生的分加8、6、4分;单项优秀者(如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体育先进个人等),省级以上加3分,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多个单项优秀奖可累计加分;

4、被评为校文明居室成员加2分

5、被通报批评的同学扣1分/次,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同学分别予以扣2分/次、扣3分/次、扣4分/次、扣5分/次的处罚。

   

第三章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分/∑学期数
    注: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必须按同专业人数进行排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过程和结果,事关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是对学生工作和学生干部思想道德和工作能力的重大考验,关系到学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各年段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各环节的具体负责者和操作者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共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

1、第一次公示:班级填写“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表”,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向全班同学公示三天。

2、质疑、修正:学生在公示期内,可对本人及他人各项评分提出异议,各班级测评小组应对此进行解释和复评,如有错漏,应予及时修正。

3、学生对“学生素质拓展综合评价表”中提出的问题未得到满意解释,可向辅导员反映。

4、第二次公示:经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在学院学生工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记入学生测评档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自2005年4月试行。

                                           

 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OO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