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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院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08-10-10 [ 来源]: 暂无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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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院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关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地学业同时,并帮助贫困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生资助基金
1、 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下同);
2、 校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3、 校内勤工助学;
4、 助学贷款;
5、 社会资助;
6、 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7、 院工会组织我院全体职工向贫困学生献爱心的捐款;
二、贫困生资助方案的界定
根据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表现,将贫困生资助方案界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等资助方案的贫困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经济来源特别困难,每学年可获得的全部费用在2000元以下。
乙等资助方案的贫困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且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3、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
4、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每学年可获得的全部费用在3000元以下。
丙等资助方案的贫困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完成学业有困难;
2、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
三、贫困生资助方案界定程序及建档
1、贫困生资助资助方案界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二、三、四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份完成,新生于10月份完成;
2、贫困生资助工作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班级推荐,经班级民主评议,写出推荐意见。
3、各年级对所推荐者名单及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资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摸底、排队后,按比例确定初步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无任何异议,组织填写《福州大学法学院资助贫困学生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4、总支副书记召集各辅导员审议后,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如无任何异议,正式公布名单及资助方案,并建立贫困生档案。
  5、各年级按在册学生总人数,确定贫困生资助比例,其中甲等、乙等贫困学生分别为学生总数的3%和10%,丙等贫困生为学生总数的12%。其中甲等和乙等贫困生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四、贫困学生资助方式
1、甲等贫困生资助方式包括优先审批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校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社会资助、学院贫困生资助基金、临时补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培养费+学杂费+2500元。
2、乙等贫困生资助方式包括优先审批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校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社会资助、学院贫困生资助基金、临时补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培养费+学杂费。
3、丙等贫困生资助方式部分安排勤工俭学、校级奖学金、部分审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经过学校资助的学生,每年的培养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必须及时足额缴清。
五、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相关事项
学院资助贫困生遵循"弘扬正气、促进学风、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报效祖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院设立意见箱,并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贫困生如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含通报批评),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贫困生资助资格。
2、贫困生若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主观原因一学期有2门以上课程(包括2门)补考,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贫困生一切资助,以后有明显进步的,经严格审核,可以视情况恢复其资助资格或降低一个等级。
3、学生在申报贫困生资助等级中若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
4、贫困生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嗜好者,不得申请贫困生资助。
5、贫困生应本着积极回报社会的态度,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若综合素质测评中公益劳动没达到合格者,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贫困生资助。
6、受社会资助的对象每学期必须向资助单位(或个人)书面汇报本人的学习工作情况。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