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行学术民主、提高学术水平、弘扬严谨学风,依据《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必须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它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学院全体教师参与民主选举或者直接从教授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奇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经院务会议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需要替换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申请,委员的撤换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学院院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置以及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相关报告,重大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科技业绩,推荐或引进优秀学术人才等的学术水平。
(三)学风建设。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四)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如有1/3以上(含1/3)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一次复议。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为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学院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