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法学院机关工作效能,充分调动法学院机关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为了全面、准确地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德:政治理论水平、思想道德品质、事业心与责任感、协作精神与全局观念;
2、能:业务水平、履职能力、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3、勤:敬业精神、工作态度、组织纪律、勤政务实;
4、绩:工作负荷与完成情况、工作难度与完成质量、办事效率与完成效果。
二、考核程序及测评办法:
(一)考核程序
1、参加考核人员述职后进行互评;
2、随机抽取服务对象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测评;
3、部门负责人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测评;
4、学院领导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测评。
(二)测评办法
1、统一使用《福州大学法学院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测评表》进行评分;
2、考核成绩按照以下加权比例计算得出,即考核人员互评成绩占25%;服务对象测评成绩占25%;部门负责人测评成绩占30%;学院领导测评成绩占20%。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为考核不合格:
1、因为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学院声誉,受到学校批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了事,推诿、拖拉,由部门负责人书面认定的;
3、无理由拒不服从学院的临时工作安排,由部门负责人或学院领导书面认定的;
4、在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迟到早退8次折算旷工1个工作日)或者因私请假(包括病事假,但住院除外)超过20个工作日的;
5、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
四、在编机关工作人员和聘用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考核成绩统一排序。考核成绩居前15%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一等年终奖和绩效津贴(绩效工资),考核成绩居后20%的机关工作人员只能获得三等年终奖和绩效津贴(绩效工资),其余机关工作人员获得二等年终奖和绩效津贴(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发年终奖和绩效津贴(绩效工资)。
五、在编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获得的奖励等级发放年终奖,聘用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获得的奖励等级发放绩效工资。在编机关工作人员的年终奖金额根据学院经济状况确定,聘用制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金额按照既定的标准执行。
六、机关工作人员五年内累计有三年考核成绩在最后一名的,按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予解聘或向学校申请解聘。
七、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由学院另行组织进行,合格者均按照二等奖励标准发放年终奖。
八、学院设立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小组,成员名单由学院党政领导联系会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