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为何认为吴英案判决“过重”

[ 发布时间]: 2012-07-02 [ 来源]: 暂无 [ 阅读次数]:

1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12月19日中新网)

法院审理查明,吴英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在已经巨额负债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先后骗取社会资金总计38426.5万元,其中部分非法集资款被其用于购置珠宝、汽车、名表等个人挥霍,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之外。但是在几大门户网站上,却有不少网友认为吴英案一审判决“过重”,对吴英一定程度上流露出同情心理。

这一定程度上与吴英属于经济犯罪行为有关。在不少人看来,经济犯罪尽管也给国家与社会造成损失与损害,部分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与损害甚至还很严重、巨大,但是该种犯罪行为对社会与公众的危害程度毕竟不能与暴力刑事犯罪行为相比。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部分专家学者与有关人士呼吁对经济犯罪行为减少适用死刑,乃至废除法律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部分网友认为一审法院对吴英判决“过重”,即与抱持以上认识及相关司法建议背景有关。

而更主要的原因则在于,部分网友认为在当前对于经济犯罪人员的判决上存在着“不公”现象,即不在少数进行贪贿犯罪的官员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缓判决为多。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贪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贪贿503万元被判死缓;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贪贿736万元被判死缓。如果说这些官员贪贿数额尚未达到“亿元”级别的话,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但是也仅是被判处死缓,以至于有评论人士将该判决评论为“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

所以,部分网友认为一审法院对吴英判决“过重”,并对其流露出一定的同情心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当前对于“涉民”与“涉官”两类经济犯罪量刑存在差异的事实,由于这种差异涉及到犯罪人员生命是否留存,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巨大的差异。而由于当前贪贿金额巨大但却未被判处死刑的经济犯罪人员都曾有过官员身份,所以人们难免会认为这种判决上出现差异现象,一定程度上是基于两类经济犯罪人员不同的身份所造成,因而是“司法不公”的体现与反映。正因为如此,唯有在对于两类经济犯罪的审判上更多地体现出“官民平等”的原则,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有效消弭社会与公众对于官民经济犯罪“同罪不同判”的质疑,并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