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5日上午九点半,“国际商业合约的订立、解释与违约赔偿救济”讲座在福建江夏学院图书馆二楼学术报告厅顺利举办。此次讲座持续两天,福州大学法学院作为承办方之一参与讲座。讲座的主讲人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资深仲裁员、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的杨良宜教授。该讲座由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朝晖主持。
英美合同法的解释(1)
首先,杨良宜教授跟在场的观众讲解他对于合同法的解释。他由《孙子兵法》引出何为“彼”,进而从三个方面对国际商业与英美合同法进行详细的解说,并举例说明来强调英美合同法的重要性;之后,杨良宜教授跟大家解释明示条文和默示条文两者的关系,他明确指出了默示条文的分类;接着,杨良宜就合约的产生问题做了介绍,他对要约和反要约、先例和权威说法、初步协议和意向书、安抚函等作了说明;最后,杨良宜教授具体的给大家解释了什么是先决条件和后续条件以及如何正确的去区分它们。
英美合同法的解释(2)
同日下午一点半,杨良宜教授在早上为大家讲授的英美合同法的解释部分知识的基础上,继续针对此主题进行深入的展开。他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解释引入主题。杨良宜教授首先说到的是解释合约的国际规则,他从五方面展开论述,分别是需要整体解释合约且给每一条文一定解释、两条不同条文之间的协调、相同文字应该有统一解释、相同文字应该有统一的解释、两条不同条文起直接矛盾、假定双方不会约定多余的内容。之后,他分析了当前解释合约新趋势与目的,表明解释合约的法律地位应该从合约本身、合约的本质、订约时的背景这是三方面进行考虑,而目的解释也可称为“语境解释”。然后,他从英国先例、澳大利亚先例、新加坡和香港先例展开对解释合约的先例介绍;最后,他分析了新形势下要求重新收紧的内容,他指出解释合约时应当考虑条文的一般字面意思、合约其他相关条文、条文与合约的整体目的、订约是双方知道或假定的事实与情况、商业常识而不考虑订约方单方面的主观因素。
履约与导致合约终止的违约、弃权与禁止翻供
首先,杨良宜教授讲解了合约履行的责任、方式以及合约终止的原因,其中,在关于和约终止方面重点讲解了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分析了接受违约终止合约的后果,他指出由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约通常与市场不利有关,所以无辜方常常不会马上接受,而是会劝说或是施加压力迫使违约方继续履行,这就有构成确认合约有效的危险。之后,杨良宜教授又详细讲述了关于弃权与禁止翻供方面的知识,从二者的区别切入主题,介绍了弃权的两种类型以及构成弃权的要求,最后,他详细介绍了禁止翻供的类别,其中重点讲解了一事不再审的五类情况。
损失的赔偿与救济
首先,杨良宜教授让在场的观众明确了合约责任中的复原和赔偿两大原则复原和赔偿,即双方履行合约承诺或赔偿金钱损失让受害方恢复至合约被履行的地位;接着,杨良宜教授阐明了赔偿损失的范围,所造成损失均需赔偿,但不必多赔,只需根据最低合约履行责任计算,不过他指出这一做法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之后,杨教授又介绍了明示的用以限制责任的法律条文和做法。然后他讲解了违约一天损失规则与机会损失的计算方法和合约中的损失分摊。杨良宜教授同时说明了合约相互性带来的第三人所造成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法。最后,杨教授解释了市场规则的适用方式和例外情况,并回答了同学们对于这两天讲座内容的疑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相信通过这持续两天的精彩讲座,在场的观众对杨教授的观点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而这对于他们今后的学术研究、商业实务工作的进行都会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