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调(停)课的若干规定
为了维护研究生教学的正常秩序,提高效率,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执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根据《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条例》(福大研[2004]31号)现结合研究生院的电子化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任课教师要求调课、停课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1、教师应按课程表上的时间、地点进行各项教学活动,按事先拟定的授课计划(教学日历)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课、停课。
2 、凡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需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1)、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
(2)、教师参加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或工作无法上课;
(3)、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属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4)、任课教师工作调动;
3、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课、停课的,应由教师本人事先落实代课教师或补课或调课方案,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提交《福州大学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对于学院开设的课程,须同时告知所在学院教学干事、分管院长批准审核;对于校公共课的调停,需学院分管领导和研究生院经办人员核准;所有审核和审批通过后才可告知上课学生调课或停课方案。
4 、如若遇突发性特殊情况无法上网提交申请的,任课教师应事先与所在学院教学干事取得联系,以便及时通知学生停课,事后三天内要及时补办书面的调课、停课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5 、如因上课时发现教室条件不符合授课要求,临时调换上课地点的,应在原教室注明师生去向。
6 、每次调课不超过6学时或一周的授课量,每学期每门课程的累计调课率不超过30%,若因特殊原因超过30%者,每次除了在系统提交调课申请表外,还需事先填写书面的《福州大学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才能执行。
7、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程安排;未办妥调课、停课手续,不得中止教学和擅离职守,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8、补课安排应以不打乱总的教学秩序和影响教学效果为原则。
9、因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按学校通知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按教务部的调停课通知执行;
10、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认定为相应的教学差错或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