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16]18号
各有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16号)(见附件1)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6〕28号)(见附件2)精神和要求,为保证我校参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本次评估选取法律、教育、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工商管理(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艺术(音乐领域)共八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各参评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有三届以上(含三届)毕业生;且近三年毕业生总人数不少于
50人。我校此次参评的符合条件的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有三个,如下:
法律、工商管理、会计。
二、工作要求
请各参评学院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认真研读评估指标体系及有关说明,认真对照通知有关要求,于5月16日前,完成评估材料(包括简况表、参评专家联系信息表等)的预填写工作,以及佐证材料的准备工作,子账户将届时发放,以便上指定系统平台正式填写。
三、时间安排
1.
按文件要求预填写评估相关材料,准备佐证材料(4月22日—5月16日前);
2.
上指定系统平台正式填写评估材料(5月16日—5月30日前);
3.
提交与电子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至研究生院学科办(5月30日—6月4日前);
4.
统一寄送至教育部学位中心(6月6日前)。
(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22865505;联系地址:行政北楼西311室)
附件(可点击直接下载):
1.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16号)
2.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6〕28号)
3. 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答疑
4.
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简况表(样表)
研究生院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