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激励机制,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中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以及福州大学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等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我院硕士研究生中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一、参评对象
我院所有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同年级的硕博连读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二、名额分配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照本年度学校下拨学院名额进行推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照本年度学校下拨学院的名额,根据法律(法学)和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二次分配后进行推荐。
三、参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勇于进取,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工作。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中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者;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3)所修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等主要课程中有成绩不合格者(综合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5%除外);
(4)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进度者。
(二)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质量要求
所有申请一等、二等和三等中期奖学金者,其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成绩评定应为“良”以上(开题报告首页审核小组评定成绩)。同年级列为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生在硕士学习阶段,可不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改为由所在学位点指定1~2篇国外本专业领域最新外文文献进行综述报告,报告质量评定成绩应为“良”以上。
(三)课程学习成绩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申请一等奖学金者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3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要求: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50%;申请三等奖学金者要求: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5%。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申请一等奖学金者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3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要求: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45%;申请三等奖学金者要求: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5%。
四、排名与加分确定办法
(一)排名确定办法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照法学一级学科参与排名,课程平均成绩仅作为申报不同等级奖学金的入围依据。入围后的排名以积分方式确定,按总积分由高到低排列,总积分计算公式为:总积分=学术成果积分+学科性竞赛加分。
2.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和法律(非法学)专业各自在同类别中按总积分进行排名。排名以积分方式确定,按总积分由高到低排列,总积分计算公式为:总积分=课程平均成绩+学术成果积分+学科性竞赛加分。
(二)学术成果说明及要求
1.发表或者收录论文与法学学科无关的不得分;
2.除会议论文集外,当期篇目超过50篇的不得分;
3.在福州大学或者福州大学法学院认定的不宜投稿期刊发表的论文不得分;
4.以见刊、数据库收录为计算凭证,凡持稿件录用通知者不得分,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5.发表论文需以福州大学或者福州大学法学院为第一单位。
(三)发表论文加分细则(期刊级别以《福州大学核心学术期刊目录及相关规定2021年版》为准)
1.顶级期刊:其中《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三大刊收录的论文加30分,其他顶级期刊收录的论文加20分。
2.卓越期刊、一类期刊和SSCI收录的论文加10分。
3.二类刊物中CSSCI(不含扩展版)收录的论文加7分;其他二类刊物加5分。
4.非核心期刊中,法学专业类刊物和CSSCI扩展版、CSSCI增刊收录的论文加4分,本科院校学报收录的论文加3分;普通CN刊物收录的论文加2分。
5.会议论文:在全国法学类学术研讨会中发表的加2分,获奖的最高加不超过5分;省级法学类研讨会上发表论文的加1分,获奖的最高加不超过3分。若会议为纯研究生学术会议的,获奖加分减半。
上述加分标准为学生作为第一作者的加分标准,若学生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按照上述加分标准的80%予以加分,其他情形不予加分。
(四)学科性竞赛加分细则
参加全国性模拟法庭竞赛的正式队员加2分,获奖的加至5分;省级模拟法庭竞赛的正式队员加1分,获奖的加至3分。
(五)补充说明
因排名靠后未获所申请等级推荐,自动降格与下一等级申请者竞争,排名以总积分为据。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若在同等级奖学金评比中出现总积分相同且申报人数超过该等级奖学金推荐名额的,以课程平均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推荐。
五、附则
(一)学生上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上述各项评选指标的要求,由学院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老师进行审查。
(二)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实名书面意见(附本人签字),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学院规定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评审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州大学法学院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