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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法学名家讲坛|郑冠宇:实体法和程序法交错下的债权效力

[ 发布时间]: 2024-04-20 [ 来源]: [ 阅读次数]:

2024年4月16日上午10:00,东南法学名家讲坛之“实体法和程序法交错下的债权效力”于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法学院232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讲座由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教授主讲,我院朱圆教授主持,院内部分老师、研究生及本科生参加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朱圆教授向参会者简要介绍了郑冠宇教授的研究领域及相关成就。郑冠宇教授系德国大学法学博士、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现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财团法人法治建设基金会董事长,其深耕财产法领域,曾负责台湾民法物权编修正之起草,以及强制执行法之修正工作,所著的《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总论》《民法物权》《民法概要》等在学界影响广泛。

讲座中,郑冠宇教授围绕“实体法中的权利主张在程序法中存在被限制的可能性”的主题,针对“对抗流抵之债权”“对抗优先购买权之债权”“对抗破产之破产债权”三个相关的争议案例展开论述。

在“对抗流抵之债权”方面,郑冠宇教授从我国民法的历史沿革出发,对民法中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概括式介绍,借此阐释流押问题在立法层面的完善过程。郑冠宇教授针对流押相关法条展开分析,指出其加入清算制度排除了因抵押关系产生的剥削后果,并保障了债务人的权利,颇具先进性。同时郑冠宇教授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指出在实务方面存在不动产查封拍卖与债务人债权之间的冲突。

在“对抗优先购买权之债权”方面,郑冠宇教授结合法院判决,解答在法拍程序中查封的效力是否会影响到所有权上所创设的抵押权的存在这一疑惑,进而阐释法拍中买受人依据程序法可主张废除物上抵押权的权利与实体法中抵押权人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之间的矛盾。

在“对抗破产之破产债权”方面,郑冠宇教授以“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债权人申报但破产人未清偿的债权是否应当得到保护”作为核心论点。他通过分析“银行为追求难以清偿部分债权的重申而在债务人破产时选择隐瞒申报债权”的情形,揭示由于程序法中破产程序的存在,债权人在实体法中所享有的权利往往无法得到完整的主张和实现,发人深省。

在与谈环节中,郑冠宇教授同与会师生更加深入地讨论了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和破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并且与大陆法律相对比,以辨析式研究方法加深了同学们对民事法律的理解,拓展了民法领域的知识面,也为同学们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

本次讲座深入浅出,精彩纷呈。郑冠宇教授化繁为简,从具体法律条文出发,以丰富的案例向参会师生说明了在实体法的完整体系下仍可能存在程序法实行过程中违背实体法立法初衷的情况。讲座增进了与会人员对于法应用领域的认识,为法学理论教育与实务相结合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文案:林淡妍

图片:裴菲菲

核稿:吴铮 李辞

编辑:刘尔迪 周奕焱

责编:陈荟芳

【法学院青年通讯社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