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晚上19:00,福州大学法学院“卓越生态法治人才实验班”专题活动暨新生教育学术系列讲座之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于福州大学铜盘校区科报厅B顺利展开。福州大学法学院赵希伟副教授和周剑威副教授分别担任主讲人与主持人,2023级卓越人才法治实验班全体同学、2023级部分研究生参与线下会议,2022级部分研究生通过腾讯会议参与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赵希伟副教授从“二战后由国际社会结构的改变引起的国际法调整”这一角度出发明确列出了本次讲座的提纲:CBDR理论基础、CBDR演进历程、CBDR具体内容、面临的困境及纾解、碳中和时代的发展。
在CBDR理论基础方面,赵希伟副教授讲述了国内环境法学界对CBDR原则的不同界定,让参会学生对CBDR的基本概念有了初步的理解;随后通过历史、环境问题现状、环境问题治理能力、“污染者付费”原则四个角度阐述了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主要理由;最后,赵希伟副教授介绍了CBDR原则的政治功能、法律功能和作为合作环境合作体系功能,加深了大家对国际环境法这一项基本原则的理解,了解到其在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的同时,也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环境原则、规制和制度的基础和标准。
在CBDR演进历程方面,赵希伟副教授从CBDR原则的萌芽阶段(20世纪60年代—20世纪70年代)、产生阶段(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长足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今)系统完整地阐释了该原则在实践中从“强调共同责任”逐步发展为“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并重”的过程。
在CBDR原则的具体内容方面,赵希伟副教授称CBDR原则中第一个基本要素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等于“平均主义”,它是来自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与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之概念的“共同责任”;第二个基本要素是“有区别的责任”,其核心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致力于促进实质平等的“有区别的责任”,对这一概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国家对于特定环境问题的产生的影响程度及其预防、减少和控制此威胁的能力都有所不同。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区别的责任”是该原则的关键和核心。
在CBDR原则面临的困境及对此的纾解方面,赵希伟副教授指出其因法律内涵模糊而易发生国家间的冲突与博弈;再者因为法律属性不明,该原则长期游离在“道义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无法明确其责任究竟是同质责任还是异质责任;同时,CBDR原则的具体实施缺乏制度保障,仅根据《巴黎协定》的虚弱法律约束力很难让环境保护效果得到体现。基于上述困境,赵老师在“原则—规则”理论的分析框架下提出了三条破题路径,即从实施主体的多元性、减排责任的公正性、实施路径的多样化三个方面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CBDR原则实施标准调适期间应要考虑原则的适用边界、适用标准、“区别责任”的实现方式;在建构CBDR原则实施的保障制度时可通过细化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支持、技术援助等能力建设的规定、制订缔约方具体减排责任的量化表和时间图、完善国际气候治理履约保障机制、构建多主体气候治理机制这四种具体方式解决当下所面临的多重问题。
在CBDR原则在碳中和时代的新发展方面,赵希伟副教授从碳中和的特征和内涵出发,阐述了CBDR原则在碳中和背景下被赋予灵活性、程序性和动态性的必然趋势。同时,他还以丁仲礼院士的采访为例,再次强调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在减排方案中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在与谈环节中,参会学生就讲座内容发表感悟,并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与赵希伟副教授进行交流互动,详细讨论了如何完善CBDR原则的适用情境从而达到实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并向赵希伟副教授请教了阅读外文文献的方法与技巧。
本次讲座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赵希伟副教授以其丰厚的法学研究积累向同学们分享了自己对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见解,并积极为大家答疑解惑,有助于提高同学们的法学专业水平,丰富了同学们的法学知识储备。
文案:林淡妍
图片:黄安仪
核稿:吴铮 鄢敏娜
编辑:庄艺暄 周奕焱
责编:陈荟芳
【法学院青年通讯社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