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丽萍
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为人类的创作模式带来了极大改变,对于生成内容著作权的判定立场和处理方式,影响着人工智能产业乃至社会创作生态的发展走向。相关问题正被广泛思考讨论,相关司法实践亦在探索之中。
目前,学术界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著作权属性的争论主要分为作品肯定说、作品否认说、区别对待说、邻接权保护说四种。譬如,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虽然表现出强大的资源搜索、数据分析能力,但并不具备人类的觉悟和思想,无法进行横向关联思考与领悟,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有观点认为,人类用自身创作意图来约束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成果,人工智能属于辅助创作,如果生成内容符合作品相关要件,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所引发著作权问题的研究许多是从创作行为、独创性认定、作品作者身份的要求及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等基本概念出发,对于这类细化问题的研究有利于著作权法基础理论的完善。相关学术研究呈现出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种研究范式。法教义学注重概念和逻辑,从独创性、作者、作品等基本概念和逻辑出发展开研究,是对生成内容著作权属性的正向推理;社科法学则从公共政策属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社会学、产业经济学等角度出发进行研究,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反向思考。而无论何种研究范式,对于丰富著作权法基础理论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都是有益的。但目前所开展的讨论和研究依旧存在问题,如急于提供具体问题的对策而忽视问题的整体性、对于基本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法律层面的讨论不够聚焦等。
面临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著作权法一直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守护人类创作欲的两端努力实现着平衡,著作权法基于人工智能挑战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也是著作权法律制度本身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作者系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知识产权报:https://sz.iprchn.com/bz/html/content.html?date=2025-04-23&pageIndex=11&cid=1&articleId=fad737a9-4d58-46ee-a33b-5bd8758e23ca&articleIndex=4&pageId=8a78a2e1-f263-462e-88b4-a2f1f2b1c6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