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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2024-7-17):推动数字平台监管法治化、国际化——第三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暨南开大学第四届经济法论坛在南开大学举行

[ 发布时间]: 2024-07-17 [ 来源]: [ 阅读次数]: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张译心 通讯员 陈兵 董思琰)7月17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暨南开大学第四届经济法论坛在天津举行。与会专家学者聚焦“中韩规制数字平台面临的挑战与应对”这一主题,围绕中韩两国数字平台监管动态、数字平台行为竞争规制案例及平台经济领域隐私保护与竞争促进等热点问题,近三十位中韩相关领域学者专家展开深入研讨。

平衡数字平台企业与用户关系

随着数据获取、计算、储存技术的广泛深入开展,平台经济领域的隐私保护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平衡数字平台企业在经营中的数据获取、持有及使用行为与用户数据特别是隐私利益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竞争规制与其他规制共同关注的焦点。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指出,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引起竞争法学者的广泛关注,不仅仅聚焦反垄断规制方式方法,还要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这方面韩国的法治经验值得参考,且对数字平台企业行为的治理还要在基础制度架构和规则、工具的选择上作出更多的尝试。

韩国韩信大学法学院教授兪領國(You YoungGug)认为,数字生态系统中竞争与数据隐私之间的交叉点迅速扩大,数据隐私和收集消费者数据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数据保护机构在做出决定时是否应考虑竞争因素、如何加强这两个政策领域之间的协同作用并克服矛盾点都是重要问题,他提出竞争与数据之间的“整合主义方法”,并强调跨部门的协同合作。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认为需要考虑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个人数据后续使用带来的影响,市场主体在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方面的能力不同,统一个人数据收集标准,有可能会影响市场主体对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而设立不同标准则考验执法人水平与能力。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莉萍认为,隐私保护能够促进数据安全流通、提升数据商业价值。数据隐私作为一种优势竞争资源,对于提高用户的服务或质量的体验感也很重要。侵犯数据隐私或者减少消费者选择权,不仅仅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也侵犯了正当的竞争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考虑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竞争损害扩张至非价格竞争因素的考量。

延世大学法学院教授崔蘭雪軒(Choi NanSulHun)强调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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