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50周年,是我国现行宪法环境条款施行40周年,也是我国环境生态法典编纂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促进宪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对话交流,6月5日,“第三届宪法与环境法对话会:人类环境会议召开50周年纪念暨生态环境法典与环境宪法”学术研讨会在天津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节选)
加快推进环境法典研究与编撰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法典编纂研究工作。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必须在理论上回答法典化如何具备效能优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提出,一方面,应在体例结构等技术性问题上深入探索;另一方面,应厘清决定着环境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学理基础、核心范畴和价值基点。环境法典编纂任重而道远,需携手环境法与宪法,在整体法秩序体系融贯、学理基础达成基本共识、法学与科学彼此交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环境法典编纂坚持宪法根据,既是对环境法典法律地位及编纂质量的要求,也对宪法的全面实施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张震建议,为确保环境法典编纂的质量及预期法律功能的实现,应该从标准、程序、基准三方面进行有效的合宪性控制。
“关于环境立法法典化条件是否成熟的争议,其核心问题不在于环境立法是否法典化,而在于法典化的条件是否成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范进学认为,从环境法学自身的主观条件看,环境法自身调整的范围与对象、环境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环境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以及生态文明管理体制改革等问题,仍需学界深入探讨,抑或重述环境法。
在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邹雄看来,具有人权属性的环境权,并非必须入宪成为基本权利。我国环境权宜由法律权利路径实现,作为法律权利的环境权不妨碍其具有人权属性,反而更加现实和便捷,法律可以从确立环境权和实现环境权两方面制定制度体系。此外,符合法理学的环境权概念界定是其实现的前提。(节选)
中国社会科学报:https://epaper.csstoday.net/epaper/read.do?m=i&iid=6318&eid=44190&sid=204403&idate=12_2022-06-10
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ex.cssn.cn/zx/bwyc/202206/t20220610_54119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