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辞:
完善公诉裁量的制度形态
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对公诉裁量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对公诉裁量相关问题的探讨往往不在同一话语体系下进行。公诉裁量是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裁量权作出处理的过程,这一过程排除了对包括证明标准在内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与判断的环节。基于实践逻辑,审查起诉可细分为“案件审查”“公诉裁量”与“公诉准备”三个阶段。公诉裁量的制度形态体现在起诉与不起诉的裁量、如何不起诉的裁量、量刑建议的裁量以及审理方式建议的裁量四个方面。根据公诉裁量制度可否产生终局性效力的标准,可以提炼出公诉裁量的“绝对裁量模式”与“相对裁量模式”。
(以上依据《法学研究》《海峡法学》《现代法学》,陈章选辑)
检察日报:http://newspaper.jcrb.com/2023/20230810/20230810_003/20230810_003_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