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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退出检测并拒绝提供检测样本并不是运动员可以援用的对检测程序表达异议的合法方式。相反,退出检测恰恰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逃避、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测的表现形式。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仲裁庭只能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无论孙杨的动机是不是为了抗议程序瑕疵。”范铭超指出。
福州大学教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李智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我们生活中常有一种逻辑,只要一方有错在先,另一方则可以用尽救济,即使救济手段不适当甚至过当,也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这种逻辑不仅体现在生活中,还影响到我们在诉讼和仲裁时的思维。但把这种思维放置在法律事件中可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国际仲裁时,仲裁员往往会研判事实,进行区分和量化,认为即使一方行为有瑕疵甚至侵权,但针对它的救济仍应是适当的。如果有合适路径的话,应尽量不扩大损失或使事情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路径或方法的选择,则应依托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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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虽然上诉的结果可能不乐观,但是世界各国本来就有不少运动员对WADA的做法有意见,长年靠行业垄断地位控制市场,靠独家话语权压制运动员。所以,即使孙杨本次上诉无法翻案,但至少也可以把自己塑造成一个为维护程序正义、为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奋力抗争者的形象。
上诉之外,李智还探讨了另一种法律路径:有没有诉诸国内法院的可能?他认为,拒检的事情发生在国内,如果就此在国内提起诉讼,涉及到法院管辖权、诉讼理由、法律适用一系列问题,国外也有针对CAS裁决提起国内诉讼的先例。因此,如果想尝试这一路径,需首先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国内法院一般会审慎地尊重体育自治,不进行干涉,除非明显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正当程序。第二,寻找一个恰当的诉因,成为司法介入体育自治的理由。
检察日报:
http://newspaper.jcrb.com/2020/20200304/20200304_005/20200304_005_1.htm
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313924